发布文号: 沪价经[2000]第031号
市公用局:
根据我局沪价行(2000)第030号《关于江杨路大桥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机动车辆经江杨路大桥应按规定收费标准支付通行费。经研究,对客运中小型出租汽车司机向乘客收取通行费,规定如下:
一、单程乘客收取通行费8元;
二、乘客往返乘坐同一辆车收取通行费12元。
以上收费自江杨路工程建成通车之日起执行。
请客运管理部门落实有关措施,部署有关出租汽车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市公用局:
根据我局沪价行(2000)第030号《关于江杨路大桥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机动车辆经江杨路大桥应按规定收费标准支付通行费。经研究,对客运中小型出租汽车司机向乘客收取通行费,规定如下:
一、单程乘客收取通行费8元;
二、乘客往返乘坐同一辆车收取通行费12元。
以上收费自江杨路工程建成通车之日起执行。
请客运管理部门落实有关措施,部署有关出租汽车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