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土资规函〔20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满足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信息化需要,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稿)》(以下简称《试行稿》)。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安排及标准编制的程序要求,现将该《试行稿》印发试行。
各地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中,应按照《试行稿》要求建立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规划司和部信息中心,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颁布执行。
联系人:规划司 李宪海 信息中心 申胜利
电 话:(010)66558127 (010)66558761
传 真:(010)66558129 (010)6655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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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