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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5 生效日期: 1995-12-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大中城市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管理关系的调整。原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后,不改变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其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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