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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 2001-10-16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1]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优化我市出生婴儿性别结构是一件关系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坚决有效地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进行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性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规定》和《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对《规定》和《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 
  多年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保持在正常范围,但部分区县人口性别比尤其是二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时有出现,对进一步优化我市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实施意见》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育龄人群的法制观念和执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执法,保证《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B超机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使用制度,从事终止妊娠药物、B超和染色体、终止妊娠手术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终止妊娠类药物专营和使用制度,孕期随访服务制度,有奖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由区县计生委或委托区县计生服务站负责组织允许终止妊娠的鉴定工作,并由其出具允许终止妊娠的证明。因特殊情况未经鉴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施术单位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二是严把人员关。选用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的人员从事有关工作,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三是计生、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计生科字(1999)299号文件规定条件,把好从事B超、染色体技术、终止妊娠类药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单位的审批关,禁止个体行医者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四是做好服务工作。与孕期保健服务结合起来,把终止妊娠孕妇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搞好随访。在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同时,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一方面结合计生部门孕期保健全程服务,通过有奖举报等措施,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确保《规定》及《实施意见》顺利贯彻落实。 
  (三)严格执法。必须及时查处、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及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及《实施意见》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孕妇,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及《实施意见》规定严肃处理。 
  三、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搞好《规定》及《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协调,把《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落实作为份内工作,承担起应负的职责,努力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自觉的合力机制。 
  计生、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管好本系统机构和人员。各级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对各自系统内现有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备案;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行业医院、企业医院和个体行医者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行医;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它任何手段促销,在市内仅限于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市妇幼保健院对终止妊娠类药物按条条经营,禁止在药品零售店、药房及其它任何地方销售。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杜绝违法行为。要加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服务统计信息与卫生部门孕妇B超使用、流引产、接生及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情况相互对照,堵塞改报、错报等管理漏洞。计生、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共同规范和加强对终止妊娠药物的市场管理,完善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专营制度。 
 
 
市计生委 
市卫生局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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