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震法发[201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地震标委会)秘书处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根据《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地震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震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地球所),是地震标委会的常设机构,行政上接受地球所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秘书处工作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实行地震标委会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处理地震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拟定地震标委会有关规章制度、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研究提出地震标委会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建议,协助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提出地震标准的制定、修订及相应科研课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组织地震标准的技术审查,承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征求意见反馈等事宜;
(四)组织及管理本领域归口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解释等工作;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和期刊等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等工作;调查和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五)搜集、研究地震行业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向社会提供与地震标准化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六)负责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七)承担地震标委会技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负责地震标委会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学术活动的筹备和召集;
(九)负责起草地震标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材料;
(十)承担地震标委会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十一)负责地震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管理;
(十二)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地震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印章管理和文档管理
第五条 地震标委会设“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二枚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印章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地震标委会印章主要用于向中国地震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送标准计划、标准报批稿、工作总结和请示等事项,以及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印发会议通知、对外联络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印章主要用于秘书处向地震标委会委员或相关单位发会议通知、征求意见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事项。
使用秘书处印章应当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批。
第八条 地震标委会文件和秘书处文件编号的标识分别为:地标委〔年号〕×××号、地标委秘〔年号〕×××号。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地震标委会的文档管理,内容包括:
(一)标准编制有关材料及其电子文档(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调研报告、实验或试验论证报告、函审结论或审查会议纪要等);
(二)标准文本;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地震局、地震标委会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函件等。
第十条 地震标委会档案应当纳入秘书处所在单位的统一档案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地震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地球所代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由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批准使用。3万元以上支出需经秘书长同意,10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需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