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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8-14 生效日期: 1984-08-14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最近,有些省、市要求扩大台属(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亲属,下同)和台胞(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下同)职工的探亲范围,经与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研究,现作以下通知: 
  一、台属职工出境探望在台配偶、父母的,可以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的规定执行。 
  二、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其他待遇参照劳人险〔1983〕1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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