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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6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3]60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发[2003]2号)收悉。鉴于哈尔滨市文昌污水处理厂即将投入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等文件中,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政策规定,以及哈尔滨市为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而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会的讨论结果,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方案的会议纪要。我们对企业报送的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时又充分考虑到哈尔滨市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同意适度调整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自备井和江河湖泊水源用于生产、生活的单位(指法人单位和委托法人单位)和个人,凡将产生的污水直接或者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均应按照用水数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2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0元。
  (二)企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达标排放污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90元。
  2、根据《哈尔滨市排水条例》第三十四条中,排水户排放的水质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缴纳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补偿费的有关规定,对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O82-1999)排放污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00元。

  三、按照国家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的规定,建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困低保户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偿。
  此批复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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