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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6 生效日期: 1994-11-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1号《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已于1994年10月15日实施。现将执行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1.房地产管理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依据用地单位建设用地面积,按每平方米用地20元人民币的标准核定防洪费,出具《缴纳防洪费专用凭证》。 
  2.用地单位持《缴纳防洪费专用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防洪费。房地产管理局凭缴纳凭证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3.依据本市有关出让和划拨用地的审批权限,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划拨10亩以上用地、城近郊八个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的出让用地及远郊区县10亩以上出让用地的核定;城近郊八个区的房地局负责10亩以下划拨用地的核定;远郊十个区县的房地局负责10亩以下出让和划拨用地的核定。 
  4.《缴纳防洪费专用凭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发放,由发证单位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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