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办住房函[2002]5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人事(人事劳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事局: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阅卷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认定考试情况及数据统计分析,经商人事部,现将认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合格标准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标准为76分,试卷满分为150分。
二、认定考试材料的报送
(一)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1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年限证明。
4、高级技术职务证书(聘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5、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年限的证明。
6、发表的房地产方面的论文或专著(论文复印件,并注明刊载的刊物名称、刊载的期数及页码。专著原件。)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54号)要求,逐项填写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情况汇总表。
(三)各地在审查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检查原件,上报时可提交复印件。个人申报材料,请于2002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复核。
联系人:赵鑫明、刘艳萍
联系电话:(010)88083152 68318963 6831896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