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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年来,本市房地产市场日趋规范,商品房销售纠纷有所减少,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订过程中随意“拗断”购房者订金,侵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仍比较突出,已成为当前商品房销售的主要矛盾,影响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买卖商品房意向的,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或者以预约、认购、定购等其他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 五十 条规定处罚。 
  二、商品房预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应签订书面预订协议,预订协议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座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数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四、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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