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办规字第31号
最近陆续发现少数地方印刷厂未经许可,擅自承揽印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并在一些城市推销。为此,特函告如下:
一、“两证”是我部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统一制定,并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定价的法律许可证件。任何单位擅自仿制印刷“两证”,均属伪造国家法律证件的行为,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均应立即制止并严肃处理。
二、“两证”由我部委托的印刷厂专门印制,通过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规划处(城建处)和直辖市规划局统一下发。为了确保法律证件的严肃性,堵塞漏洞,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取得“两证”。
建设部办公厅
199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