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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非邮政部门办理速递文件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20 生效日期: 1986-02-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国家安全部
发布文号:

为维护我国邮政对信函、文件等能信业务的专营,保卫国家安全,国务院国发[1981]11号文件批转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和邮电部关于禁止各单位以及外商在我境内办理速递文件业务的请示,明确了“凡在我国境内以及我国与外国间开办的邮政业务,包括信函、印刷品、文件资料的进出口传递业务以及速递文件业务,均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和办理,并统一制订资费标准和各种规章制度。其他机关、企业或个人不得在国内经营速递业务。”但几年来,有些国外私人公司,极力与我有关部门联系,或地区性、或全国性地开办了这项业务。这样下去将会造成我国与国外信函和具有通信性质的文件、物品进出口的多渠道,既不利于海关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检查,便不利于国家安全方面的检查。为了防范间谍、特务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渠道进行破坏活动,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特再通知如下:
  一、各级邮电部门要加强经营,严密组织特快专递业务的传递网络,改善服务,提高质理,进一步办好同各国邮政之间的速递业务。与国外私人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以“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名义进行,逐步将国外私人经营的发往我国的信函和具有通信性质的文件、物品(如录音、录像磁带等),纳入我国邮政统一经营。

  二、今后,凡是非出政部门申请经营信函、明信片和具有通信性质和文件物品的速递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登记,对违章经营者,有权查处。

  三、对已经与国外私人签订合同办理该项业务的单位,各地邮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国务院国发[1981]11号文件规定要求请其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停办,或者经过协商将业务关系移交“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办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过期仍不停办或移交者,由工商行政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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