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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农民个人、联户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6-08 生效日期: 1984-06-08
发布部门: 交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84)交公路字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积极扶持农民个人或联户运输业的发展,除对他们的汽车,仍按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车辆的缴费标准,征收养路费外,对其拥有的拖拉机,在征收养路费时,可暂按下列规定予以照顾。 
  一、 对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时,可免征养路费。 
  二、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 按汽车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 (即减征百分之六十)。 
  三、 对难以区分营业性运输或非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 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以上规定如与过去规定发生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希参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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