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9 生效日期: 2002-07-19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2]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霸桥区区域内职工、居民在房改中以房改成本价或实际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并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产权界定卡、核发了房屋产权所有证书的住房第一次上市交易行为。 
  第三条 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审核登记。 
  (一)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上市交易应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 
  1.房屋产权所有证书; 
  2.房屋产权共有的,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和身份证。 
  (二)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登记后,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已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范围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危房;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原因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后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上市出售后,由购房人缴纳成交价格2%的土地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前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土地收益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土地收益按财政拨款比例上交财政;属企业的,土地收益全额返还企业。 
  上交财政的土地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土地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八条 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交易时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买卖双方要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评估费,由买卖双方各支付50%。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成交后,应按规定办理产权交易和过户手续。 
  第十条 在房改中购买的公有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并以自住为目的,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时,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严禁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市辖五县、临潼区、阎良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