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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6 生效日期: 2002-08-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2]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省在1998年全面停止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基础上,已经基本完成了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已全面展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运用住房已具备了入市交易的基本条件。目前铜川、宝鸡、汉中、商洛、延安等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交易工作已经启动。为了活跃我省住房市场,拉动内需,推动房改进一步深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开放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城市,应依据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1999年4月),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于今年底之前开放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交易市场。具体入市交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或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省房改委备案。已开放住房上市交易市场的城市,应依法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引导,规范和简化交易程序,活跃市场交易。 
  二、关于公有住房和经济运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税费,各城市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综字[1999]210号)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顺利入市。 
  三、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同时,要有计划地提高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使房改成本价逐步达到或接近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奠定基础。 
  四、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督导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快已购公有住房权属证的办理工作,力争年内已购公有住房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发证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不得违规超标准收费。 
  五、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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