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劳社仲[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2004)16号)精神和省平安办对省级各部门的要求,为全面完成劳动保障工作的考核指标,现将开展劳动保障工作平安创建活动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地要高度重视平安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台帐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2、要紧紧围绕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的考核指标,对今年的整体工作做一次全面自查,并以此推进各项工作。
3、我厅将按照平安市、县(市、区)评审工作的责任分工,对各地劳动保障平安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季报制,季报由各市汇总,于次月8日前报我厅。今年前三季度报表请各市于10月31日前报出,全年年报于2005年1月8日前报出。
附件:1.浙江省劳动保障平安创建工作考核表(略)
2.浙江省劳动保障平安创建工作进度表(略)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