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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2 生效日期: 2001-04-02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贯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 
理 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 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实施 (城市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 划管理规定》和《乌鲁木 
齐河河道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违法建设 和非法用地行为,现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 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建设的 
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 规和规章建设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 
筑物。非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和规章,非法占用、转让土地及超 
过批 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 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用 
地工作。 
  三、市规划局、土地局和水利局分别 依法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和 
查处非法用地的工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 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做好制止违法建设、 拆除违法建筑和查处非法用地工作。 
  四、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由 市规划局按照以下规定依法制止和处: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 
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 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四十条 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 
除,并处以 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违反城市 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补办 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4%至 5%的罚款; 
  (二)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 项目设计、施工的,依照《新疆维吾自 
治 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四十五条和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 
规定,没 收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至 5000元罚款;对施工单 
位处以违法建设工 程总造价2%至5%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拒不拆 除或擅自转让、租赁的,依照《新维 
吾尔 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和《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四 
十三条的规 定,强行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500至2 
00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违法建 设围墙的,以违法建设行为 
论处。 
  五、有下列非法用地行为之一的,由 市土地局按照以下规定依法清理和处: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管 
理 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 
占用的 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 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跟期拆除 
在非法占 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复 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包 括围墙)和其他设施,并可 
处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超过批准数量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 
用土地论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条 
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 定。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 
总体 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 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 
地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非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 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土 
等,破 环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 四   七十 四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处 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四)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 理法》施行后,在临时使用土 
地上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依照《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责令限 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六、依照《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 和平渠两岸15米管理范围内(西渠 
、湟渠 为两岸5米管理范围)及红雁池、乌拉泊水 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按 
照谁设障谁 清除的原则,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规划局责 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 条和《乌 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强行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的其他行 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罚 
。 鼓励公民对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行为积 极举报。 
  八、违法建设和非法用地行为人应自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市划 
局、土地局或水利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 受处理的,依法从严处罚。 
  九、市规划局、土地局和水利局可根 据本通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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