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现有的有形建筑市场。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有形建筑市场,要健全体制,完善功能,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要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网络,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进入、招投标监管机构分级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二、严格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批管理。今后,凡地级市要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建设部审定。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厅审批。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工程投资规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设,力求务实高效,切不可贪大求全,盲目攀比,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三、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成立安徽省有形建筑市场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近期,省建设厅要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