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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 1994-12-3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现将《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的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的要求,为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科学管理,全面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建立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制度,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进行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是建立学校评估制度的基础。评估的目的是全面考察学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情况,加强对学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促进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评估工作应根据国家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办学的有关规定,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方案应具有方向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办出各自的特色。

  三、评估一般分为综合评估和单项评估。
  综合评估,主要是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评估成绩优异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并组织复查。在整顿期间,减少或停止学历教育的招生。
  单项评估,是对学校某一项教育工作的评估,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实施。

  四、要逐步建立国家、地方(或部门)和学校三级评估体制。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评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体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指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成人高等学校的评估工作,并作出结论。
  学校自我评估工作,由校长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

  五、学校自我评估,是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基础,也是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重要手段。学校自我评估的重点是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建设、课堂教学、教师队伍、学生管理等。
  学校要逐步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自我评估的重要依据。

  六、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组成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布置评估任务和要求;学校在完成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做好接受上级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派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办学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教授组成的评估组到现场评估,写出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复核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对评估工作的监督。

  七、成人高等学校评估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请各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和指导,各地各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各类成人高校评估的基本要求(另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估方案和各类成人高校评估指标体系。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标准,防止走过场。各类学校办学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评估工作,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帮助学校解决,增加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八、本意见适用于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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