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8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02]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地震局制定了《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该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 
   
  一、交通工程 
  (一)公路中长以上隧道、大桥、特大桥、立交桥。 
  (二)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15g或地质构造复杂地带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 
  (三)新建飞机场。 
  (四)新建、扩建铁路的选线;铁路大桥、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 
  二、水利、电力工程 
  (一)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坝高超过60米的水库枢纽工程。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33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工程、城市供电枢纽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讯工程 
  (一)州(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塔,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传输中心、卫星地球站。 
  (二)州(地、市)级以上长途电信枢纽工程。 
  四、市政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枢纽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二)单孔跨径大于40米的城市桥梁(含城市高架桥)。 
  五、建筑工程 
  (一)容纳5000人以上的体育馆(场),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会议中心等。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 
  (三)在坚硬、中硬场地上高度大于80米的高层建筑;在中软、软弱场地上高度大于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四)州(地、市)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指挥中心,公安和消防指挥中心,综合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卫生防疫站及中心血库,档案馆等。 
  (五)存放国家珍贵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等。 
  (六)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一)生产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和严重腐蚀性物质的建筑。 
  (二)储存有害病菌、病毒和生物的建筑。 
  七、本目录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八、本目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