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对学生配餐卫生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07 生效日期: 1993-07-07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近一段时间,中小学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新疆辽宁北京上海河南等地均发生了百名以上学生的中毒事件。今年6月,河南平顶山市三所小学因购买无证加工点制作的包子,造成五百余名学生中毒。
  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食品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配餐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监督,严格控制生产条件和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对达不到卫生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要求:对无证生产加工或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学生配餐的组织者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不得采购超出保存期限或无生产日期、无保存日期的定型包装食品。无包装易腐食品必须在加工完成后四小时内食用。
  三、学生配餐的组织者要指派专人负责配餐的安全卫生,定期将所采购的数量、品种及生产加工单位通报食监机构:并接受食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对学生配餐的组织者玩忽职守,造成食物中毒,导致学生健康损害的,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卫生部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