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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7 生效日期: 2000-10-17
发布部门: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委发[2000]3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民族问题始终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申,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边疆的巩固,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代化建设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民族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我省是个多民族的省份,有43个少数民族,61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15.6%,辖有8个民族自治县,7个少数民族聚居县(市)和120个民族乡。民族地区国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38.5%。民族工作历来对全省工作具有全局性的意义。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省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最终实现全省的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民族平等团结是共同发展和进步的政治基础,发展进步则是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根本任务。因此,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开创我省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一)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在编制全省“十五”计划和后10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民族自治县,尤其是民族特困县以及民族聚居县(市),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讯。农田基本建设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基础设施投资要向民族地区倾斜,补助安排适当高于“九五”计划。 
  (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建设支柱产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民族地区矿产、森林、旅游、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扬长避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和畜牧业;积极发展林特产品及其深加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藏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等第三产业。要把发展民族地区的旅游业作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以调整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加快民族地区城镇化步伐。要搞好民族自治县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加大民族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培育一批具有民族特色又有现代化气息的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加快民族地区小城镇建设,特别是中心镇的建设。各部门的建设资金要对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连片集中建设和人口集中,带动第三产业和整个乡镇经济的发展。 
  (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好贫困民族县和贫困民族乡的扶贫开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和完善对口帮扶工作。坚持扶贫开发到村到户。在移民开发、科教扶贫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 
  (五)按照国家的要求和部署,扩大开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要充分发挥边境民族地区区位优势,以新的思路,进一步促进边境地区的边境贸易,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要加快对内开放步伐,引导内地生产要素进入民族地区,逐步实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的战略目标。 
  (六)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大对民族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省政府转移支付办法中,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特殊因素,体现对民族地区的优先和照顾,逐步做到确保“吃饭”;确保民族自治县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起码的公共服务;确保民族自治县基础教育经费。 
  从2001年起,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即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中央专项资金30%的配套任务。 
  在省级财政已安排30万元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基础上,视情况,逐年有所增加,以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民族事业费,以保障少数民族运动会、文艺汇演、组织代表人物考察学习等必需的经费。 
  三、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一)民族教育工作是民族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要坚持不懈地重视民族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贯彻中央和省历年制定的有利于发展民族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民族教育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并逐年增加省和各有关市、县(市、区)的民族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实行“双语”教学的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布局调整;要创造条件办好民族寄宿制学校。我省是民族教育工作任务较重的省份之一,因此,省和民族教育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要建立健全民族教育行政机构,加强对民族学校的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立足于省内解决好师资培养渠道和培训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民族学校“双语”教学。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办好职业高中和各类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支持各级各类少数民族民办学校。 
  (二)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民族地区科技贡献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科技进山增效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强科学技术的创新、引进和推广,将山区资源优势转变为商品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山区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山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三)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投入。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要充分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注意弘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并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加大投入力度,扩大覆盖率。对民族文艺、语言文字、古籍、文物、广播、报刊、出版等民族文化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经费及其他工作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对民族地区文化站、室建设,要列入社会发展计划,给予特殊扶持。 
  (四)优先解决民族自治县医院、民族医院、中医院和乡村卫生院、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常规医疗设备装备问题。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看病难问题。大力发展民族传统医药事业,解决好医疗卫生人才培养问题。 
  (五)大力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努力办好各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建立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促进民族地区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少数民族身体素质,振奋民族精神。 
  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健全民族法规、规章。各民族自治地方要努力行使自治权利,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要依据民族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辽宁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等民族法律法规,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模范地履行民族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执行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监督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活动,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大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工作,采取到党校轮训、参加专题研讨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少数民族干部深入、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使少数民族干部提高理论素养,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谋利益。要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参加文化培训,重点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熟悉金融、外经外贸、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干部,不断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结构。要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选派到基层、发达地区。上级国家机关挂职锻炼,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要加大工作力度,大力选拔优秀少数民族干部。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真正把政治坚定,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工作实绩突出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依法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领导班子,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要注意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注意对少数民族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同时,还要注意做好少数民族企业经营管理干部和科技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和政府民族、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有效途径,切实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五、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水平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要始终把民族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解决本地区民族工作中的问题,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认真研究辽宁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世界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努力掌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及规律,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 
  (二)各级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积极主动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想办法、办实事,在研究制定和贯彻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实际,认真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把贯彻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有关政策措施要充分体现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照顾。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定期组织培训,包括离岗进修,外出(出国)考察学习,选派得力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基础建设,切实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赋予民族工作部门统筹协调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职权。在研究制定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重要政策措施时,要吸收民族工作部门参加。在机构改革中,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民族工作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以适应新形势下民族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办法或意见。省委、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0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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