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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汕头市区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6 生效日期: 2001-09-16
发布部门: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汕头市区建筑废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汕头府办通(2001)19号文精神,我局在中山东路规划中的海湾公园范围内设置2处建筑废土临时堆填场,供市区的单位或个人倾倒建筑废土。
  二、凡汕头市区的单位或个人需处置建筑废土,应到市余泥渣土管理处(中山路19路三楼)申报并到上述地点倾倒。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土;禁止非建筑废土进入该临时堆填场。
  三、进入上述建筑废土临时堆填场倾倒建筑废土的人员和车辆,应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未经市余泥渣土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废土受纳场(点)并招倒建筑废土。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未经批准设置的受纳场(点)将予以取缔。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局
  二00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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