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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全国人民的重要财富。及时地交流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对促进四个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作用。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说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共分三类: (1)科学技术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二)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地按组织系统上报所取得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成果名称;
(2) 成果的详细内容;
(3) 完成的单位及人员;
(4) 完成的日期;
(5) 审查鉴定意见(包括鉴定书);
(6)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略);
(7) 报送单位及日期。
(三)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合格的,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及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家科委。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及中国科学院,负责管理本业务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组协助审查推荐),经过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国家科委,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便宣传报道和推广应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及中国科学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科委,每年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评议、审查,上报国家科委。
(五)国家科委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交流和推广情况,负责对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交流、推广工作,出版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报告。
(六)全国科协、地方科协和各专门学会可协助本地区和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推荐、鉴定、宣传和推广。
(七)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均应设科学技术研究所成果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管理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它们的任务是:
(1) 保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挡案资料;
(2) 向需用单位提供科学技术资料;
(3) 宣传报道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4) 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统计。
(八)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必须经过严格的鉴定,鉴定的办法按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办理。
(九)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大量生产,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负责安排。
(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属于全民所有,全国一切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须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成果是否对国外报密及应列密级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及中国科学院确定、报国家科委备案。
(十一)向国外提供列入报密范围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由国家科委批准。
(十二)国防专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由国防科委另定。
(十三)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国科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国家科委备案。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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