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地税四[1998]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81号)《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 问题的通知》规定:“2000年底以前,对《通知》中所列190家(其中山东省12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精神,并经请示总局同意,“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的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对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应于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规定,准确核实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实际发放数额,在工资实际发放数小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额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对企业已按批准提取的工资额税前扣除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工效挂钩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或者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部分,不得在本年度扣除,也不得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扣除,并且要相应核减下年基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国税发[1998]86号) (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出售的固定资产如何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 鲁地税四字[1998]第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出售的商品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商品 房购买者缴纳。据了解,在征管工作中,对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出 售的固定资产,如何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省尚不统一。现对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自其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出售给国内单位 和个人的,视同改变用途项目,由固定资产的购买者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计税依据为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适用税率可根据固定资产购买者的具体用 途,按基本建设项目序列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对原有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建、翻建等再投资,不论原固定资产 竣工验收后是否超过两年,都应将再投资后的固定资产视为新建项目。自该固定资产 再投资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出售给国内单位和个人的,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如 果外商投资企业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因危房改造或遭受自然灾害而进行再投资的,计税 依据中可酌情扣除原固定资产恢复性投资后作为纳税依据。具体扣除金额,由各市、 地地税局确定。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