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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9-25 生效日期: 1999-09-2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47号

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 57号),统一规定了全国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并就机场管理建设资的资金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是,对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时,是否代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及其资金管理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军用机场是指中国联合航空公司所使用的军用机场和武汉航空公司所使用的王家墩军用机场,不包括中国民航总局批准有航班运营的军民合用机场。

  二、军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服务时,可以参照国办发<1995>57号文件的规定,向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每次收取50元的机场管理建设费。

  三、军用机场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参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票据的复函》(财综字<1998>116号)的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机场管理建设资专用收据。

  四、军用机场代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全额上缴你部,纳入预算,专项用于军用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

  五、请你部按照本通知规定,加强对军用机场代收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财务管理,督促有关军用机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机场管理建设资,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军用机场代收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年度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抄送:中国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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