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报纸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 1997-08-11
发布部门: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纸予以停办:
  1.严重违规,不服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管理的;
  2.严重背离办报宗旨、有偿新闻严重、内容格调低下的;
  3.出卖版面、出卖刊号或变相出卖版面、刊号及其他严重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
  4.“挂靠”办报、个人承包办报,或报社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报社主要负责人不是主管、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
  5.报纸平均期发量长期少于《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发行量标准的。

  (二)省级各部、委、厅、局、办原则上只允许保留一种专业行业报,已超过数量的或合并或停办。今后不再批办这类报纸。

  (三)公安法制类报纸原则上全省只保留一种,即在现有此类报纸中择优保留一种或合并为一种,由省委政法委主管主办。

  (四)内容雷同、结构重复、布局不合理的报纸只保留一种。

  (五)对在这次治理工作中被压缩的公开发行的报纸,可出版至1997年12月31日。自1998年1月1日起,此类报纸不得再继续出版,各地印刷厂不得为其承印。
  
二、对内部报纸的治理

  (一)取消内部报纸管理序列。内部报纸是指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持内部准印证的报纸。省级各部、委、厅、局、办,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川单位及各市、地、州、县所属的内部报纸,在1997年12月31日前一律停办或改出“内部资料”,其所持“四川省内部报纸准印证”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宣布作废。市、地、州、县委(不含其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以及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主办的内部报纸可暂保留,在1998年12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完成治理任务。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报纸管理序列。内部资料印刷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使用“××报”字样,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内部资料纳入机关文件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极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又符合全省报纸结构布局优化需要,主要为群众自费订阅的内部报纸,按控制公开发行报纸总量“停一办一”的原则,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转报申请“国内统一刊号”,此类被省确定为向国家申请公开发行刊号的内部报纸,可出版至第二批治理内部报纸时停刊。

  (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公布停办的内部报纸不得再继续出版,各地印刷厂不得为其承印。
  
三、重新划分报纸发行管理类别
  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类别。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