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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劳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关干部调整、调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02 生效日期: 1985-12-02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一九八○年二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指出:“海关工作具有对外统一性和全国统一性的特点”,“根据海关工作性质和任务的特点,海关专业干部需定期或不定期由海关总署予以调整、调动,调整、调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户口迁移等,请地方予以支持解决”。根据以上精神,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海关领导干部定期调动,极少数不适合海关工作的干部,坚决调离海关的指示精神,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海关干部的调整、调动工作。各海关之间调动的干部应是以下几种: 
  1.各级海关和海关院校的领导干部; 
  2.征税、统计、查私、监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干部; 
  3.为照顾干部特殊困难,必须调动的干部。 
  调整、调动的各级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岁;专业技术骨干,一般不得超过55岁,并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新设海关所需要的领导干部和专业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各海关之间调动干部,分别按以下原则办理: 
  海关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在海关系统内异地调动,在编制定员以内,进入省会城市海关或院校的,由海关总署审批;进入其他地区海关或院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分别由海关总署、局级海关、直属海关总署的处级海关(秦皇岛海关、满州里海关、二连海关、芜湖海关、九江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和海关院校审批。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应予支持,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 
  调往京、津、沪三大城市的干部要从严掌握。调往天津上海的,需征得天津上海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往北京的需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 
  局级以上干部的调动,按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规定办理。 
  调动干部的爱人是工人的,随同干部调动。和干部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的家属,随同干部一起迁往新地区,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 
  在编制定员以外调入干部和从海关系统以外调入干部,必须征得所在地区人事部门同意。 
  三、对少数不适合海关工作的干部,各级海关要积极做好工作,尽快调离海关队伍。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予以协助。 
  四、海关因工作需要从各地区、各部门调入干部时,应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以便把思想作风正派,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文化程度较高,年富力强的干部吸收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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