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建建[2002]9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外墙采用瓷质贴面材料的管理工作,确保人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外墙涂料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059号)和《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3号)(以下简称两项《通知》)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两项《通知》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两项《通知》的规定。
二、审图机构应将是否执行两项《通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一项内容。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两项《通知》的执行情况列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不符合两项《通知》要求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四、各级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应严格审核两项《通知》执行情况的情况。无此项内容或未按两项《通知》要求执行的,不予备案。
五、物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外墙已采用瓷质贴面材料的建筑加强巡查,并做好瓷质贴面材料外墙的修缮、,却固、维护等工作。
六、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两项《通知》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两项《通知》的行为予以处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