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200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省林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及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决定继续实行各级政府领导2001-2005年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现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目标责任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一)征占用林地审核率达100%。
(二)当年或次年完成采伐和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异地营造的森林面积不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确保森林覆盖率不下降。
(三)森林采伐总消耗量和商品材消耗量分别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四)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不超过森林面积的1‰,每10万公顷森林发生火灾(警)的次数不超过10次。
(五)主要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有效防治率在85%以上。
(六)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查处率不低于95%,其中,盗伐、滥伐林木的重大案件查处率不低于90%。
实现上述目标的第一责任人为市长、县(区)长,第二责任人为分管副市长、副县(区)长。责任目标不受领导人变动的影响,在有效期内,领导人变动时要做好责任交接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每年应根据省林业厅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统一检查考核办法,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按规定上报自查结果。对各市。县(区)完成上述目标的情况,省政府委托省林业厅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在2003年进行期中和2005年进行期末考核,结果在全省通报。对任期内完成上述责任目标,保持森林资源增长,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依据之一;对任期内造成森林资源下降的,要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