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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有关划缴存款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05 生效日期: 1991-03-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1990]191号文“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发[1990]336号文“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设银行甲类财政性存款的划缴范围,请各行按照银发[1990]1991号文件列出的缴存款科目划缴,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照1985年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各类财政预算拨款和拨改贷性质的基金结余,均暂缓缴存。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和人民银行反映。 
  有关信贷统计项目中径调整问题总行将另文布置。 
 
 
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 
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总行银发〔1990〕191号文《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下发后,各行在执行过程中相继提出一些问题,为便于正确办理缴存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仍按照1985年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设银行在编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时,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有关结余数字,仍应填列,并在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时,予以剔除计算。对缓缴的甲类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并据以从其“存款户”减少计息积数,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90〕191号文下发后至今,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应予纠正。 
  二、有关银行总行今后新增设或调整会计科目,应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银行分行转发其总行增设或调整会计科目的文件时,亦应及时抄报人民银行分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今后对人民银行总行还未下达是否缴存的新增会计科目,可根据其科目性质并与当地专业银行协商后,确定办理缴存款。俟总行缴存款通知下达后,一律按总行规定办理。 
  三、对有关银行缴存款科目作如下增补和修改: 
  (一)农业银行 
  在财政性存款科目中,将“0266代收国家建设债券款项”改为“0226代收国家建设债券款项”。 
  (二)中国银行 
  在一般存款科目中,增加“0502商业存款”、“0505农业存款”、“0507建筑安装企业存款”、“0513集体农业存款”、“0515联合企事业存款”、“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收方余额应列入)”和“0598专用资金及贷款(收方余额应列入)”。 
  (三)建设银行 
  在一般存款科目中,增加“511投资银行往来(收方余额应列入)”。 
  (四)交通银行 
  在财政性存款科目中,将“0440代收国库券款”改为“0440代收国家债券款”。 
  (五)中信实业银行 
  在缴存类别中增加财政性存款,并增加“270机关团体一般性存款”科目。 
  在一般存款科目中,将“230委托存款”改为“243委托存款”。 
  四、对中信实业银行缴来的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在“0381其他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科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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