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经贸法字[1985]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广州、哈尔滨、西安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作出解释。解释与《实施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按照执行。
附件:如 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一条的解释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照章纳税或补税。
解释:关于中外合资建造经营旅游宾馆在投资(含增资)总额内进口物资,原则上也应按《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办理。根据旅游宾馆的特点,对其进口物资免税的范围解释如下:
(一)建造旅游宾馆所需的各种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二)经营管理设备;
(三)客房设备、用具;
(四)厨房设备、用具;
(五)文娱活动设备、用具(健康的);
(六)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经营出租业务的除外)。
下列物资进口时应照章纳税:
(一)办公用品;
(二)各种消耗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