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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先进集体和环境保护先进企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 2003-05-28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3]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我国开展环境保护事业三十周年,也是自治区开展环境保护事业三十周年。多年来,我区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使辖区内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得到改善。许多工业企业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在工程建设中做到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同时不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不少企业实现了达标排放。在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涌现出一批生态环境建设先进集体和环境保护先进企业。在纪念我国开展环境保护事业三十周年之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先进集体和先进企业予以表彰: 
  一、全区生态环境建设先进集体(4个) 
  1.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地区 
  2.塔城地区行政公署老风口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单位 
  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区 
  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人居环境建设先进市 
  二、环境保护先进企业(5个) 
  1.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2.吐哈油田分公司温米联合站 
  3.新疆卷烟厂 
  4.屯河额敏水泥分公司 
  5.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希望以上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企业戒骄戒躁,积极进取,保持荣誉,为自治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希望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以全区各族人民的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开创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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