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3]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我国开展环境保护事业三十周年,也是自治区开展环境保护事业三十周年。多年来,我区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使辖区内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得到改善。许多工业企业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在工程建设中做到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同时不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不少企业实现了达标排放。在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涌现出一批生态环境建设先进集体和环境保护先进企业。在纪念我国开展环境保护事业三十周年之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先进集体和先进企业予以表彰:
一、全区生态环境建设先进集体(4个)
1.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地区
2.塔城地区行政公署老风口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单位
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建设先进区
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人居环境建设先进市
二、环境保护先进企业(5个)
1.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2.吐哈油田分公司温米联合站
3.新疆卷烟厂
4.屯河额敏水泥分公司
5.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希望以上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企业戒骄戒躁,积极进取,保持荣誉,为自治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希望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以全区各族人民的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开创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