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06483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嘉义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6483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建筑物依本办法免办理变更使用执照者,应符合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许使用项目规定。
第3条 建筑物在一定规模以下之使用类组变更,符合附表规定者,得免办理变更使用执照。
第4条 依本办法免办理变更使用执照之建筑物申请人应于营业登记或立案登记前,检附下列文件向嘉义县政府城乡发展局(以下简称本局)申请核准免办理变更使用执照:
一、变更使用说明书。
二、建筑物变更权利证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区证明(编定使用种类证明)。
四、使用执照影本。 五、原核准平面图、变更平面图及位置图。
前项免办理变更使用执照之核准,副知嘉义县消防局。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单位)于办理营利事业登记证或立案登记后,应将登记资料副知本局及嘉义县消防局。
第5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之建筑物仍应依消防法,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办法之书表由本府另订之。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