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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油加油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加油机整机防爆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市加油站进行抽查发现,部分加油机整机防爆性能达不到国家有关要求,主要表现为:配电防护系统不符合防爆安全要求;油气分离器排气管出口未引出箱外;防爆电气设备引入装置隔离密封达不到安全要求;防爆接线盒未使用的孔洞未按要求堵塞密封;机箱内布线、电缆接头不符合防爆安全要求等。直接威胁着加油机的安全运行。为进一步加快完成我市加油机整机防爆专项整顿工作,确保加油机的安全运行,现对全市加油机整机防爆改造工作作如下安排。
1、改造范围为除新购置获得燃油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合格证(详见附件,国质检锅函[2002]657号)以及已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检验并取得整机防爆检验合格证的加油机以外的所有加油机。
2、加油机的整机防爆改造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机制造资格的单位实施(见国质检锅函[2002]657号),改造前,改造单位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加油机的整机防爆改造工作必须在2003年4月15日前结束。有制造资格的加油机整机改造单位在进行防爆改造时,应由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具有《燃油加油机防爆检查人员资格证》的检验人员对本企业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检查,并将自查合格的设备明细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企业自检合格的设备进行抽检,检验单位应根据加油站区域分布、加油机类型、加油机税控改造或制造企业等情况按照10%的比例安排抽检,如按抽检比例计算不足1台的,按1台计算,抽检全部合格后,检验单位签发全国统一的检验合格标志。
4、加油机防爆改造费用由加油站承担;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抽检的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防爆检验收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局《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2]123号)执行(详见附件)。
5、对不按规定进行防爆改造,以及抽检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加油机,要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抽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要求,由市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3679497。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