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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8 生效日期: 1995-12-18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轻工业(一轻、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啤酒生产、销售迅速增加,除罐装啤酒外,散装零售啤酒也大量投入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由于销售散装啤酒使用的玻璃啤酒杯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并以概念不清的非法定单位“扎”做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单位,再加上一些不法经营者以此欺骗消费者,谋取暴利,广大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反映强烈。 
  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销售散装啤酒饮用量杯管理的有关问题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销售散装啤酒的量杯,必须使用有固定标称容量和明显刻度标记的定量容器,它是与“液体量提”具有同样性质的,作为酒类销售用的定量容器,属于贸易结算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二、在销售散装啤酒时,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L(升)标价和结算,禁止使用“扎”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三、啤酒量杯的标称容量及允许误差 
  (1)根据我国目前市场上使用啤酒量杯的情况,额定标称容量暂定四种规格,即0.5、1.0、1.5、2.0L(升); 
  (2)标称容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当标称容量小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3%;当标称容量等于或大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2%。 
  四、盛装刻度标记 
  啤酒量杯必须明显刻有盛装刻度标记,以表示该标记下实际容量值。刻度标记是一条长度大于15mm、线宽为1mm的水平线,距离容器的上边沿至少20mm。同时,应在刻线右边标注相应的标称容量,它包括额定标称容量值和单位符号L(升)。 
  五、首次检定和检定标记 
  (1)制造啤酒量杯的企业,必须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产品应按《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要求,在出厂前进行全数额的首次检定。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质量管理。 
  (2)经首次检定合格的,应在容器上印刻“中国强制检定”标志CCV(具体尺寸和形式见附件),不需再印刻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记。 
  (3)对于目前市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啤酒量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用限期淘汰或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印刻上述相应标记后继续使用,也可作其他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尽快实施的日期和具体办法。 
  请各地技术监督和商业、轻工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CCV”标志规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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