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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地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测预警网络,及时发现和报告市场价格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要有一名分管领导负总责,价格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切实承担起全部职责,努力形成统一健全的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体系。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价格监测中心联系,并请于12月底前将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设置情况、联络人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联系电话:0431?8505064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05]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我委发布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等规定,特制定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 
 
  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和《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明显波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已经发生,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国务院依法在全国或部分区域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按本办法实施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二、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制定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预警,有序开展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监测工作。价格预警预案要与价格政策预案、价格监督检查预案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三、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及大中城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内部应分别或综合设立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技术保障工作小组。 
  (一)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接收、处理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报告;起草信息报送工作文件;采集、汇总、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应急监测简报。 
  (二)分析预测工作负责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撰写价格信息发布文稿;提出应急监测措施和调控政策建议。 
  (三)技术保障工作负责保证监测预警专线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编制开发应急监测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 
  各省(区、市)及大中城市的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联络人、值班电话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备案。 
  四、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一)市场巡视。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巡视制度,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查,密切监视市场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 
  (二)预警和应急值班。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常年设置固定和移动的专门值班电话,实行预警值班和应急值班相结合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监测机构的值班电话要保持每天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平时固定电话实行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信息报送网络8小时正常运行;紧急状态下,实行节、假日值班,固定或移动电话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并增加临时值班电话,信息报送网络24小时正常运行,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三)预警报告。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的日常监测工作,对发现的可能发展或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立即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价格监测机构作出报告。在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因素的情况下,凡出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规定应实施预警的情况之一的,必须按规定迅速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价格监测机构报告,并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 
  (四)应急监测报告。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警情所在地的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安排专人每天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点监测和市场巡视,密切监视市场情况,分析价格走势,并每天报告当地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趋势等,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应及时报告。市、县的监测报告每天上午12时前报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的监测报告每天下午3时前报出,并做好紧急情况的随时报告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应急监测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五)内部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将价格异动警情、监测信息、工作情况等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内部通报,实行日监测报告的,一周通报一次;实行周监测报告的,每半月通报一次。加强区域信息交流,警情所在地的价格监测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周边地区通报。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适时发布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监测信息,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和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五、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健全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随时把握市场价格运行态势,加强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及报告工作。 
  要强化价格监测人员预警意识和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价格领域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报告。 
  (二)加强监测定点单位价格预警指导工作,要求监测点当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在发生较大范围价格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三)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渠道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利用好公共媒体等社会资源,并逐步建立社会信息员制度,广泛搜集监测预警信息。对重要的信息情况,要及时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报告。 
  六、当价格紧急措施或价格干预措施宣布解除,或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除,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除另有规定者外,价格应急监测可自动终止,进入价格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但警情地的价格监测机构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 
  警情解除后,各级价格监测机构都应及时总结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经验,修改、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应急工作预案,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体系,确保上级指令的及时接收和下级情况的及时报告。 
  八、本实施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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