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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大力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要大力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对发展国民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宣传私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在缴纳税收、提供就业岗位、活跃城乡市场等方面的贡献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服务。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起草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进一步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认真清理和调整现行的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都能切实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
四、抓紧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中设置的有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合理前置审批项目,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除;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项目,要逐步实行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反馈、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方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五、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自行出台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变相收费和摊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任何部门和单位,有权拒付、举报和投诉。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坚决查处违法违纪和打击报复行为。
六、切实加强各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政执法和服务中的协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施的必要的检查,要逐步推行综合检查。对同一行政执法对象的同一项检查(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只由一级部门承担。
七、大力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政府或民间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和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关系的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
八、加快建立和完善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发展区域性、具有专业化特色的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和信息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
九、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其解决。
十、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人才,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走“专、精、特、新”的路子,在改革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等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建立健全财会、统计、质量、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努力形成“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形象。
十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督促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保障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认真对待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歧视案件和投诉,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私人财产。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