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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 2008-01-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8]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决定调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三)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蒲江县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均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现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区(市)县不得调低执行标准。
  二、经费保障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原则上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蒲江县给予60%的补助。
  本次调整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制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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