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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收取市话初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9 生效日期: 1994-09-2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邮电企业收取市话初装费是国家给予电信部门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些年来,市话初装费已经成为我国电信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对通信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市话初装费政策的积极作用,结合目前通信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部分地区通信供需矛盾变化趋势,各管理局对初装费的收取可根据各地市场实际情况,采用以下灵活措施: 
  一、为了鼓励各类用户安装使用电话,对于按规定交纳初装费的用户,若在装机后一年内拆机,可将70%的初装费返还用户;在三年内拆机的,可将40%的初装费返还用户;三年以后拆机的,不再返还初装费。 
  二、为缓解用户一次性付款的负担,各邮电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允许用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交纳初装费。登记装机时,所交款额应不低于初装费的50%,全部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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