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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3 生效日期: 1989-09-03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8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请示》,现转发给我们,请研究执行。
  司法部门是国家专政机关之一,加强狱政警戒设施建设,是关押、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保证社会安定的重要条件。目前,狱政警戒设施相当落后,临舍紧缺破旧,司法业务用房相当困难。(略)。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把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和司法业务用房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有步骤地予以解决。
  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
  业务用房建设的请示
  (1989年7月31日)
  国务院:
  1983年以来,为配合“严打”斗争,国家安排了一定的财力、物力,用于劳改、劳教单位的狱政警戒设施建设,使狱政警戒设施得到了不同程序的改善。但是,由于劳改、劳教单位的狱政警戒设施都是五、六十年代因陋就简建设起来的,因资金紧缺,年久失修,现大多数已破旧残缺,不堪使用,严重影响到劳改、劳教单位的安全和对犯人、劳教人员的监管改造任务的完成,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问题更为严重。
  (略)。
  此外,各地司法业务用房问题也很突出,特别是有些老、少、边、穷地区,办公条件更加困难,需要给予重视。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二、劳改、劳教单位原有的狱政警戒设施,年久失修,破旧危险,影响安全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适当安排维修资金,努力做好维修更新工作。

  三、司法业务用房问题,各地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将司法系统工业用房列入地方基建和维修计划的通知》([86]司发计字第226号)精神,已安排解决了一部分,但还有不少地方的工作条件仍很差,影响工作,请各地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安排解决。
  以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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