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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铁道部、总参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组织传达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0-18 生效日期: 1982-10-18
发布部门: 邮电部、铁道部、总参谋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国家为保护通信线路设备,确保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和铁路运输通信安全畅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坚决贯彻执行。为此,特作以下通知: 
  一、各级邮电、铁路、军队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多种形式,通过各条渠道,在广大城乡特别是在通信线路沿线各地,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宣传执行《规定》的必要性和保护通信线路的重要性,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要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战士,认真地学习《规定》,积极地宣传和模范地执行《规定》,坚决地按《规定》办事。各通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及安全保卫责任制,把通信线路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各通信部门、公安部门除加强协作外,要与其他兄弟部门密切联系,主动配合,取得兄弟部门的支持,把保护通信线路的工作做得更好。 
  四、要发动和依靠通信线路沿线的民兵、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保护通信线路,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保护通信线路的责任感和光荣感,积极主动地同危害通信线路安全的行为作斗争。要经常总结和推广民兵、群众护线经验。对保护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 加强破案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对于发生的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特别是对于国家一、二级通信干线上发生的案件,要抓紧侦破,通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时,对积案也要认真地进行清理和查破。对于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对于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要坚持依照《规定》, 严肃处理。 
  各地邮电、铁路、军队、公安部门传达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情况,请分别报告邮电部、铁道部、总参谋部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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