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3]402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政工程质监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施工单位:
根据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建质电[2003]35号)精神和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市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是否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搭建施工脚手架;是否购买、租用具备产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和产品标识的钢管、扣件;钢管、扣件使用前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进行抽样,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是否规定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一律不得使用;施工结束拆除后,是否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测,严禁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再次用于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应当会同同级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对本辖区所监工程施工用钢管、扣件进行清查,其中,市质监站和市政监督站自行组织对所监工程施工用钢管、扣件进行清查,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劣质的钢管、扣件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准使用;已搭设的脚手架,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检测加固工作,并于11月14日前将检查情况按附表的格式填写后发电子邮件至:luoyangming@gzcc.gov.cn 。对不按要求开展清查和填报统计表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于2003年11月18~20日,在开展穗府[2003]34号通告执行情况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检查的同时,对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的情况进行抽查,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和防止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检查表》(略)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