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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项目奖励制度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01 生效日期: 1987-08-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项目奖励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项目奖励制度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 三十一条“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规定,为加速我市污染源治理,保证治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份起在全市建立环境保护污染源治理项目奖励制度。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局,可就所属单位污染源治理项目与市环保局签订“治理污染源项目责任制”。责任制内容包括:治理内容,设计规定的项目投资,环保补助资金所占比例,完成时间,项目环境效益等。各主管局对其下属单位也应签订相应的责任制。 
  三、责任制规定的项目完成以后,先由主管局组织有关人员并吸收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部门人员联合验收,再由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检查验收。 
  四、污染源治理项目完成后,应按以下内容进行验收: 
  (一)全面完成污染源治理项目责任制规定的设计内容,并达到设计要求; 
  (二)按期竣工; 
  (三)经运转考核,符合设计标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显著: 
  (四)操作人员定编、定岗,并达到相应的操作水平; 
  (五)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健全。 
  五、对于全面完成责任制规定内容的主管局,经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可批准项目主管局从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奖励资金,具体标准是: 
  (一)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30%以下(含30%)者,可提取总投资的4.5‰; 
  (二)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30%以上至40%(含40%)者,可提取总投资的5‰; 
  (三)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40%以上至50%(含50%)者,可提取总投资的5.5‰; 
  (四)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至70%(含70%)者,可提取总投资的6‰; 
  (五)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70%以上至80%(含80%)者,可提取总投资的7‰; 
  (六)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80%以上者,可提取总投资的8‰。 
  六、奖金分配方案由主管局编制,报市环保局批准后执行。奖金发放范围,限于参与项目的环保人员、项目负责人及与治理直接有关的人员。奖金发放要与责任制相结合,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准搞平均分配。个人所得奖金最高不得超过二百元。 
  七、项目投资如有不足,由主管局负责解决。项目竣工后的节余资金,30%上交主管局,用于安排新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其余70%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治理污染,不准挪作它用。 
  八、未完成责任制内容的,不得提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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