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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责令停业”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8 生效日期: 1997-07-1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7)271号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十五 条中“责令停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既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公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十五 条中的“责令停业”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施行的同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这项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既包括对律师“停业执业”处罚,也包括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作出“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9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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