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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环卫系统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9 生效日期: 1990-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财文[1990]833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1989年3月17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环卫系统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环卫系统职工实行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改革方案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现就增资经费负担问题,通知如下: 
  城近郊区(含门头沟区)由于环卫系统职工人数较多,其增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其余50%由区县自行解决;八个远郊县和房山区增资所需经费由区县自行解决。 
  特此通知。 
 
 
关于北京市环卫系统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1989年8月17日第9次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要适当提高环卫工人的经济收入”和“对环卫工人的工资制度要进行改革”的决定,经认真讨论研究,现将我市环卫系统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职工队伍,决定环卫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并同这次国家对事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结合进行,建立适合环卫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即实行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工的现行结构工作作为档案工资处理。 
  二、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的重点是一线坚苦岗位的工人。工人按不同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干部按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实行职务等级工资。 
  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另行布置。 
  四、环卫系统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环卫事业的发展和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务必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 
  六、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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