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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心身疾病会诊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2]163号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心身疾病会诊中心收费标准的请示》(宣医院字[2001]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心身疾病会诊中心会诊费每人次300元。会诊中心不再另行收取挂号费和诊疗费。请你们严格执行会诊中心专家出诊的规定,并在会诊中心公示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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