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0 生效日期: 1990-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4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45元。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提出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