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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18 生效日期: 1990-07-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搞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提高社会效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全部实行拨改贷。近年来,我省大多数地方和部门,对治理补助资金已经实行了有偿使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巩固和完善已经采取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今后对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全部实行拨改贷。 
  二、建立以市(地)为主的省、市(地)、县(市区)三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省级基金由省集中管理的历年中央、省属单位治理补助资金的积存部分和县属以上单位交省治理补助资金的8%部分组成,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源综合治理和污染源治理的示范工程。市(地)级基金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中央、省属单位原交省的治理补助资金的72%部分,从今年一月一日起,省不再集中,全部转由所在市(地)纳入基金管理;二是市(地)属单位所交治理补助资金的72%部分;三是市(地)历年积存的治理补助资金。县(市区)级基金由辖区内县(市区)属单位所交治理补助资金的72%部分、乡(镇)及以下单位所交治理补助资金的80%部分和县(市区)历年积存的治理补助资金构成。 
  三、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环保部门编制贷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下达执行。根据贷款计划拨入财政部门在各级银行开立的专户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省级基金继续委托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经办。 
  四、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2.4‰,二年期为2.7‰,三年期为3.0‰。逾期不还的,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6‰加收罚息。对挪用贷款或擅自中止项目建设的,银行有权收回全部贷款,按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9.0‰加收罚息。污染源治理贷款资金原则上不予豁免。经验收合格的项目,还贷确有困难的,可由使用贷款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给予一定额度的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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