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财综[200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排污费(限于事业单位);对出口的禽类及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按征收标准的70%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对整车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省内外货运车辆按征收标准的50%收取车辆通行费;对政府投资兴建并负责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征收标准的50%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四、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五、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六、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6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